原标题 | 以案说法 | 借“款”却付“以太币”?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来源 |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众号
案情简介
林某作为出借人,刘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刘某应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内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借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刘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人民币1000万元。
因刘某未依约还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
林某称借款是以以太币的形式转入刘某指定账户。
刘某辩称,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等文件,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对于开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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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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