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 冷萃財經

「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羊毛黨在金融圈隨處可見,冷萃也不例外。最初用戶利用各個交易所的價差搬磚套利,逐步發展到利用現貨和期貨的價差套保獲利,近期隨著defi的興起,挖提賣的零擼模式受到了玩家的熱捧。以往的羊毛黨要麼薅了項目方,要麼薅了其他韭菜,今天劉律和大家探討一則用戶薅交易所羊毛的案例,並對其中法律事實加以分析。本文旨在探討冷萃罪與非罪的邊界,所述案例也系杜撰,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並不代表劉律提倡以任何方式薅交易所羊毛。

某用戶在某小型交易所從事槓桿交易過程中,發現該交易所部分幣種的幣價沒有與大型交易所關聯,交易深度較差,於是利用AB兩個賬戶操作套利,A賬戶開高倍槓桿(相當於向交易所借錢),用於迅速拉漲某個幣種的幣價,同時提前將B賬戶開好低倍槓桿埋伏,由於A賬戶高倍槓桿的巨大資金優勢和交易深度不足的原因,使得某個幣種的幣價瞬間被拉漲數倍甚至數十倍,A賬戶由於高槓桿的壓力,在拉盤過程中稍與阻擊很容易爆倉,但即便A賬戶爆倉,因大部分資金系槓桿借幣,因此用戶僅損失了A賬戶的本金部分,實現了B賬戶的巨額盈利。

老規矩,開篇拋出觀點,劉律認為,用戶的行為只是合理利用交易規則,不涉嫌刑事犯罪。釐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三個維度考量,一是交易所為什麼會被薅羊毛,二是用戶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三是被薅了羊毛的交易所該如何維權。

一、交易所為什麼會被薅羊毛?

1.如果交易所不違法操作,不可能被薅羊毛。在此我們且不探究交易所的存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僅就交易所在該案例中的操作違法性進行分析。眾所周知,交易所的利潤,「應當是」用戶交易過程產生的手續費,無論是現貨交易還是期貨交易,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交易所都可以向用戶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槓桿交易中交易所還可以收取借幣費等,是「穩賺不賠」的買賣,但部分交易所不滿足於此,以和用戶做對手盤的方式賺取利潤,這是導致其「被薅」的根本原因。為了把這個問題說透,還需要舉個例子,假設x幣,在火幣、ok、幣安等頭部交易所中,其當前價格是1美元,掛單的賣單可能是1.001美元有200單,01.002美元有100單,1.003美元有500單,交易深度較好。而在小交易所中,同樣是x幣,當前價格仍是1美元,但掛單的賣單可能是1.01美元5單,1.07美元3單,1.10美元15單,交易深度較差,重點是,為了營造虛假的交易繁榮,這些僅有的掛單,大部分都是交易所機器人刷單,也就是說交易所做了用戶的對手盤,如果這些掛單都是真實的用戶掛單,則案例所述的方式,只能薅到其他用戶的羊毛,而不可能薅了交易所的羊毛。

在七部委《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案例中的交易所正是違反了94公告,作為中央對手方參與交易,最終被薅了羊毛。

2.交易所如果風控措施到位,不可能被薅羊毛。風控是需要成本的,越是頭部交易所,越會將風控放在突出位置,一些小型交易所往往為了節約成本,風控措施和人員保障不足,被人利用規則薅了羊毛。以案例的操作手法為例,如果是大型頭部交易所,會立即出現預警信息,機器人自動刷單增加交易深度,以用戶的資金體量很難操縱幣價,更不要提將幣價拉漲數倍甚至數十倍。部分風格穩健的小型交易所,為了防止用戶控制幣價獲利,都會向頭部交易所繳納一定費用,雙方約定共享交易對,這樣就能夠彌補小交易所交易深度不足的問題。當然,交易深度不夠從某種角度上來講,對小交易所是有利的,小交易所若想吸引客戶,降低交易手續費是主要賣點,但手續費低,用戶就一定能佔到便宜嗎?實則不然。舉例說明,x幣的幣價為1美元,在大型交易所的手續費為千分之三,也即是說交易1000美元需要交納3美元手續費,很多小型交易所宣稱手續費為萬分之三,交易1000美元僅需要0,3美元手續費,看似手續費低了十倍,但因為交易深度不同,在大型交易所,如果購買x幣,可能在1.001美元成交,但在小型交易所,只可能在1.01美元成交,甚至是1.1美元成交。在小交易所交易,看似用戶節省了手續費,但幣價卻高了太多,總體算下來用戶肯定是吃虧的,這也就是為什麼部分小型交易所不願意和大型交易所共享交易對。

二、用戶的行為為什麼不構成犯罪?

1.用戶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用戶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有如下理由:一是用戶的行為不屬於竊取。竊取行為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案涉交易所採取24小時全天候交易的模式,接受用戶參與交易,作為用戶主觀認為其任何行為均是在交易所的監視之下的行為,因此不屬於「秘密竊取」。二是案涉數字貨幣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在多份刑事案件判決中,均認為虛擬數字貨幣雖然屬於刑法保護對象的問題,但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虛擬數字貨幣與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明顯差別,將其解釋為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超出了司法解釋的許可權,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故目前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行為普遍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三是本案例不同於以往的以黑客技術手段盜取數字貨幣,因此即便用戶有變現行為,由於缺乏竊取之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犯罪構成,亦不應當被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用戶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前面提到,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行為往往會被追究「非獲」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本案例與其他黑客以技術手段盜幣存在著明顯區別,主要有:一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獲取」的要件。「獲取」包括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竊取,如直接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秘密竊取他人存儲的數據,也包括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騙取。用戶的行為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合理利用交易規則,故不符合非獲犯罪中「獲取」的形式要件。二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侵入」的要件。在案例所舉的交易過程中,用戶沒有任何侵入伺服器的行為,沒有修改k線和交易數據,因此不符合非獲犯罪中的「侵入」要件。三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要件。「其他技術手段」是指「侵入」之外的其他犯罪手段,具有兜底性,案例中所舉的用戶拉盤方式,不涉及任何侵入系統和其他技術手段,完全是利用資金優勢拉盤,說白了就是「拿錢砸」,有一種觀點認為,用戶是利用槓桿規則向交易所借幣,用交易所的錢拉盤,但刑法並沒有將此方式規定為「以其他技術手段」,作為兜底性的條款,「以其他技術手段」絕不應當作擴大解釋。當然,如果用戶的操作行為放在股市當中,是典型的「老鼠倉」行為,極有可能因涉嫌證券類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本身就遊走在監管邊緣的灰色地帶,冷萃沒有「幣監會」,因此更應當嚴格依照依照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去深入分析,對於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要嚴格依照罪刑法定之精神,保持刑法的謙益性。

順便說一句,劉律在多篇文章中談到,部分交易所為了非法獲利,採取修改k線、插針機器人刷單等方式,應當被認定為非獲犯罪的「以其他技術手段」,該手段行為利用了交易所作為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所具有的遠程性、非接觸性等技術特點,來實現其既能非法獲取用戶的數字貨幣,又能夠讓用戶「心服口服」,同時導致客戶維權無門,此效果類似於以上所述的「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騙取」,屬於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其他技術手段」範疇。如果交易所的行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用戶薅羊毛的行為更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成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違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三、被薅了羊毛的交易所該如何維權?

劉律認為,這起用戶薅交易所羊毛的案例究竟該如何定性,還是要探究案涉交易的本質。該案的本質是槓桿交易,而在槓桿交易過程中,交易所會給用戶列明《用戶協議》和《槓桿規則》,用戶只有勾選同意上述協議規則,才能開展槓桿交易,也就是說,在槓桿交易之前,交易所已經告訴了用戶什麼可以干,什麼不可以干,用戶只要不違反交易所列明的協議規則,就不應當被追究責任,同時,《用戶協議》和《槓桿規則》都是制式的格式條款,其中顯失公平的條款能否適用亦應當經法院判決予以認定,即便用戶的行為給交易所造成了損失,交易所完全可以依照協議規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爭取合法權益。

冷萃各交易所的《用戶協議》和《槓桿規則》大致相同,結合該案將重點條款進行例舉:「1.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所有權在發生惡意出售或購買等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下,執行關閉相應交易訂單等操作。2.對於您涉嫌違反約定的行為,若對任意第三方造成損害,您均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並應確保交易所免於因此產生損失或增加費用。如您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或者本協議之規定,使交易所遭受任何損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賠,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您應當賠償交易所因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包括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用。3.關於強制平倉的約定。當您在本網站槓桿賬戶中的總資產不足實際借幣額度的110%時,本網站將有權按照本網站實時委託單價格對您的槓桿賬戶中的全部資產進行強制買入或賣出,以歸還借幣額度。如果價格波動劇烈,系統無法強制平倉,或者強制平倉後仍不能歸還借幣額度及相關幣息的,或者導致本網站其他損失的,本網站有權向您繼續追償,或者在您任何時候向該槓桿賬戶中轉入數字資產時,本網站有權以該數字資產償還之前的借幣數額及相關幣息,或賠償其他損失。依舊無法償還的,將通過風險儲備金進行墊資償還,並終身保留追索剩餘本息資金的權利。4.當平台系統對槓桿代幣賬戶進行強行平倉以償還所有用戶向平台借貸的代幣資產後,如果出現穿倉導致平台出借給用戶的本金資產收到損失,平倉後用戶的槓桿賬戶中剩餘的代幣不足償還用戶對平台的代幣借貸資產,則用戶需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充值並歸還不足償還部分的借貸資產,如果用戶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平台歸還交易穿倉損失的代幣借貸資產,平台有權向用戶所在地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從發起起訴到用戶最終賠償期間用戶所欠平台未還的用戶資產需要按照18%年華利率向平台支付未還代幣資產的罰息。」

針對上述規則,劉律舉個例子簡單解讀一下,比如我充值1萬usdt,開五倍槓桿,相當於向平台借了4萬usdt,這樣我的賬戶就有5萬usdt,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賬戶低於4.4萬usdt時,平台就會強制平倉,也就是說我的本金就沒有了。但如果價格波動劇烈導致穿倉,可能賬戶只剩下2萬usdt,相當於平台損失了2萬元usdt和相應的利息,平台要求我一定期限內要充值歸還,或者我以後在該賬戶充值操作,平台可以自行先將我所欠的錢劃扣用於償還平台墊付款,如果我不再往這個穿倉的賬戶充值,則平台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償還借代幣產生的本息。

根據上述《用戶協議》和《槓桿規則》的簡要介紹,結合案例所舉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用戶通過A賬戶拉高幣價,甚至不惜承受爆倉的風險,使得B賬戶盈利,對此交易所完全可以通過起訴A賬戶償還借幣本息的方式挽回其損失,當前所有交易所均採取實名認證的kyc方式,民事訴訟很容易找到適格的被告,通過檢索相關判例,亦有多地法院支持了交易所起訴用戶要求償還因槓桿交易穿倉導致損失的訴求。

在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我們再探討一下,如果交易所起訴A用戶,A用戶應當在何種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劉律認為,根據《用戶協議》和《槓桿規則》,A用戶應當在借幣本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並不應當對交易所的其他損失承擔責任。可以預見,因為A的行為,交易所很可能遭受了重大損失,但如前所述,其損失是由於違法作為用戶對手盤參與買賣行為導致的,除此之外,交易所還有一部分損失來源於其他「搭順風車」的掛單用戶,交易所的掛單亦有很大一部分被這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用戶吃掉,該部分損失如果讓A用戶承擔缺乏法律依據,歸根結底,如果交易所不作為中央對手方參與買賣,又如何被用戶薅羊毛?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21/06/25/%e7%89%9b%e6%95%a3%e8%96%85%e4%ba%a4%e6%98%93%e6%89%80%e7%be%8a%e6%af%9b%e6%98%af%e5%90%a6%e6%b6%89%e5%ab%8c%e5%88%91%e4%ba%8b%e7%8a%af%e7%bd%aa%ef%bc%9f/?variant=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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