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這次的加密資產交易監管公告 有哪些不一樣? - 冷萃財經

央行這次的加密資產交易監管公告 有哪些不一樣?

繼6月18日,四川發改委、能源局下發通知,要求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後,央行也發聲了。21日下午,央行發布公告,公告顯示,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公告顯示,此舉是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6月1日,鏈法以「金融、能源,比特幣、挖礦」為題,曾經分析過國內的這次監管邏輯,也預測過監管動向。而近期監管靴子的逐步落地,也印證了我們此前對監管方向的預測。監管目前對挖礦的亮劍已經趨於明朗,大家不願意看到的局面還是出現了,政策層面基本上採取一刀切的措施,其監管邏輯主要在於「能源安全」。

對挖礦的監管緣起於5月21日的金融委第五十一次會議,其中明確有提及,除了打擊「比特幣挖礦」外,也要打擊「交易行為」,鏈法當時的觀點是對比特幣交易的監管關乎「金融安全」。當然,這裡的比特幣只是眾多加密資產的代名詞。

鏈法認為,從「金融安全」監管的底層邏輯來看,今年加密資產開啟牛市,造富神話使得比特幣出圈兒,讓更多人開始了解、參與到加密資產的「交易+投資」,參與門檻低,絕大多數普通民眾並不屬於監管邏輯中的「合格投資人」,認知有限且風險抵禦能力低,加上非法集資+區塊鏈盛行,高風險合約槓桿加上極端行情,使得參與者傾家蕩產。

在這樣一個「類證券發行和交易市場」,監管的邏輯與普通證券市場無異,即監管的重點在於保護市場投資者,並要遵循著「監管強度與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呈正比,與投資者自身的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監管邏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監管出手只是時間問題。

前些日子,三大交易所關鍵詞被搜索引擎屏蔽,微博大V微博被封,是從流量入口上進行限制。這次約談銀行,就是在資金入口上予以限制,邏輯很清晰。雖然說各大銀行早在2014年就開始對涉加密資產交易進行過限制,但我們應當也注意到,這次央行及其他銀行和支付機構的對外發聲,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我們注意的點。

1、步調高度一致

這次銀行對外的發聲,一開始是農行先發了聲明,但是旋即就刪掉了。而後是央行在官網和公號發布公告。後續開始刷屏,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支付寶等機構接連發布了《關於禁止使用我行服務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的聲明》。而且,約談的事情並不是發生在今天,但是發公告卻都是在今天,可以說是步調高度一致,你也可以理解為監管是嚴陣以待。我們都知道政策發布和政策落實是兩個層面的事情,但是這一次,從對礦業的全面清退就可見一斑。

2、首次提及「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

加密資產本身具有的全球流動性和隱蔽性,使其為跨境資金違規轉移所青睞。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曾提及,OTC交易是有可能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當時我們從監管動態來判斷,監管層面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尤其是USDT。

從法律定義來看,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在加密資產領域,USDT就是數字美元的代名詞。雖然不符合作為外匯可以用作「國際支付」的特點,也不符合現有法律對外匯資產的定義,但不排除在某些特定場景下會被認定為美元外匯資產。

一方面,USDT時常與販毒、洗錢、網賭等黑產「糾纏不清」。另一面,通過在境內用法幣購買USDT,在境外將USDT兌換成其他法幣的對敲模式,實質上就繞過了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破壞了外匯管理秩序。

因此,監管下一階段勢必會對非法跨境轉移資產發力。

3、場外交易商銀行賬戶會成為重點關注對象

OTC交易「宜疏不宜堵」的道理大家都懂。央行的公告中明確提及「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這次的監管重點是比較明確的。在掃黑除惡行動中,素有打傘破網,打財斷血的說法。這樣的比喻放在這裡可能並不恰當,但是出金入金之於加密資產交易,就是「血」。以支付寶的公告為例,其中明確提及「加強商戶管理,嚴禁虛擬貨幣商戶准入,並持續對簽約商戶進行風險監測,一旦發現商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後續合作」

但是話說回來,在公開層面,無論是支付寶,還是其他銀行,一直以來都是不支持虛擬貨幣交易的,這次官方重申,就看後續力度有多大,政策如何落實。

4、違反銀行公告會如何處理?

以建設銀行為例,其在公告中明確,對於上述涉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一經發現將立即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終止金融服務等措施。對發現的違法線索,將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被發現,建行有權基於《用戶協議》及其他政策、文件等,終止服務、暫停交易。

筆者注意到有人在朋友圈曬出截圖,說是賬戶被凍結,寫的是司法凍結,這種司法凍結,是因為怎樣的情況出現的?會否真的只是因為查到炒幣直接執行賬戶凍結呢?

賦予公權力機關凍結公民財產權力的法律法規分散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反洗錢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當中。也就是說,公民的銀行賬戶被司法凍結的原因有多種。如果相關賬戶有從事加密資產交易而被司法凍結,比較常見的原因是入金時,交易鏈條中涉及到了「黑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依據法律規定要求銀行配合凍結了交易鏈條中的相關賬戶,待案件有結論之後再做進一步處理。當然也不排除被凍結賬戶的戶主因涉及到民事訴訟而被凍結。

雖然目前央行約談各大銀行或者支付機構要求加強對加密資產交易的管控,但是銀行本身沒有權力直接凍結用戶賬號(比如《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只有公權力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要求銀行配合凍結時銀行才會凍結用戶賬戶。

只是因為炒幣行為本身,是不會被司法凍結的。以建設銀行發布的公告為例,其中明確,對於上述涉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一經發現將立即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終止金融服務等措施。對發現的違法線索,將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炒幣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如何?

從整體上來看,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是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的。但並未否定其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也就是說,正常的數字資產交易行為,其本身不屬於「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於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亦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於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故該類交易行為並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其應屬合法有效的。

只是從政策層面上來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存在金融風險,在監管層面是不鼓勵的,普通民眾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慎參與,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有參與持有和交易的自由。

做個總結:

這次由央行發起,其他銀行和金融支付機構採取的一致行動,宏觀上來看,監管政策的方向和範圍都沒有變,跟以往是一致的,強調對九四公告相關文件的進一步落實。微觀上來看,監管的重點更加具體化,有明確的指向性。

對「挖礦」和「交易」的監管緣起於5月21日的金融委第五十一次會議,目前對挖礦的監管靴子基本落地,其監管強度可見一斑。而且在內蒙、四川之後,其他地方的政策也會持續跟進,沒有例外。

另一隻對「交易」的監管靴子,在橫向維度的監管強度上,可以參考一下挖礦。這次步調高度一致的各大銀行和支付機構的發聲,已經在多個角度提醒我們,這次跟以前不一樣!加之兩高一部今天出台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一段時間,對利用虛擬貨幣從事的犯罪行為,執法的深度和廣度,都會超越以往。伴隨著這個過程,對行業的高強度監管也會成為一種常態。

封堵交易所流量入口,封禁大V微博,銀行嚴查虛擬貨幣交易,劉鶴總口中的「金融監管要長牙齒」已經萌牙。

如果從「金融安全」視角下看待這次的行動,一切都是合乎監管邏輯的。嚴懲涉虛擬貨幣交易的犯罪,給盲目的炒作市場潑冷水,對於長期主義者來講,是利好!因為我們明白:熊市是對信仰者的饋贈,牛市是對投機者的狂歡。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21/06/23/%e5%a4%ae%e8%a1%8c%e8%bf%99%e6%ac%a1%e7%9a%84%e5%8a%a0%e5%af%86%e8%b5%84%e4%ba%a7%e4%ba%a4%e6%98%93%e7%9b%91%e7%ae%a1%e5%85%ac%e5%91%8a-%e6%9c%89%e5%93%aa%e4%ba%9b%e4%b8%8d%e4%b8%80%e6%a0%b7%ef%bc%9f/?variant=zh-tw

0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

猜你喜歡

文章評論

電子郵件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標註

後發表評論

    上一篇

    其實今天沒啥利空! 大家就是被嚇到了而已……

    下一篇

    區塊鏈+教育,讓教育行業迸發無限可能

    微信公眾號

    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