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鏈積分通兌:新動向?
近日,颯姐團隊注意到一則新聞,日前,某商業積分聯盟在西南某地成立,並發布《中國積分區塊鏈標準白皮書(草案)》。據報道,包括多家大型央企、國企和民營企業在內的聯盟成員企業將在積分聯盟鏈上實現成員間的快速締約、積分的上鏈發行以及價值互換和流量共享,該地的區委書記也在成立大會上公開表示支持。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今年1月,某省召開專門會議探討通過區塊鏈旅遊消費通證積分實現公共交通、酒店住宿、餐飲購物、旅遊景區等領域不同商家消費通證積分的互通互兌。值得注意的是,該省政府金融辦批准設立的某國際資產交易有限公司,其經營範圍就包括旅遊消費積分交易。
那麼問題來了,消費積分進行通兌是合法的?
聯盟鏈積分,是否屬於代幣票券?
在此前的文章中,颯姐團隊已談及目前主流的商家積分來源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積分,即用戶通過購買經營者商品或服務,或者完成特定任務等或獲取經營者獎勵的積分,積分代表著用戶對特定商家所享有的一定的權益,例如兌換特定種類和價值的商品。另一種是支付積分,性質為商業預付卡。本文僅討論獎勵積分。
據我們了解,聯盟鏈積分目前的玩法是每個品牌的積分都是積分鏈上的通證,所有積分可以在不同商家之間進行兌換,兌換的比例由市場確定,各商家的用戶可使用兌換後的積分兌換其他機構的產品/服務。這種在聯盟鏈上設置積分之間通兌的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就通證化積分系統而言,其創設了一種可以在鏈上商戶間進行兌換的積分。當打破不同商戶積分體系間的壁壘,商戶與商戶之間的積分可以自由兌換。
《人民銀行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代幣票券的認定
關於對代幣票券的認定,2000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中認為,根據《人民銀行法》 第19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禁止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代幣票券」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額;二是無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範圍內使用和流通,可購買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記名、不掛失。
根據當時的立法情境,所謂的「代幣票券」應當指的是「有代幣功能的票券」,即「代幣購物券」,可與1993年《國務院關於禁止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堅決剎住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之風的緊急通知》等規範性文件相印證。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代幣票券」有可能被解釋為「代幣」和「票券」,前者的概念進而有可能包含「數字代幣」。
若通兌積分可在不同集團之間使用,無限擴大可兌換的商品範圍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進而違反《人民銀行法》第20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8條,情節嚴重的,則可能完全無法排除被認定為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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