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本身我認為是一項能推動社會發展,改變人們生活觀念,非常有發展應用前景的一項技術。但自從區塊鏈技術被一些人應用到虛擬數字貨幣上,就被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誤認為區塊鏈就是虛擬數字貨幣,虛擬數字貨幣就是區塊鏈,使高大上的一個概念淪為騙子的代名詞。
在我國,目前涉及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方面的違法犯罪層出不窮,手段花樣變化莫測,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本人曾參與了虛擬貨幣英雄鏈案件的偵辦,這在全國當時是率先立案偵辦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先後得到新華社和人民日報的報道。同時也積累了一些經驗,現就如何打擊這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與大家分享一下自己一些淺顯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我們要了解為何我國對虛擬數字貨幣持不認可的態度的原因: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次由於虛擬貨幣應用的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的本質是具有去中心化,分散式記賬,以及記錄不可篡改的特點,受到一些「暗市場」人的追棒,從而被用於洗錢、非法融資、詐騙、販賣毒品和軍火、甚至行賄受賄等犯罪活動。
由於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不易追蹤等特點,所以容易脫離國家金融和稅務等部門的監管,造成難以追查,從而使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打擊處理,造成國家資金和稅收的流失。 在偵辦英雄鏈案件過程中,也加深了我對虛擬貨幣從業圈的認識:這是一個投機者滿天飛,騙子橫行、群魔亂舞、詐騙手段花樣層出不窮,無所不用其極之地。絕大部分冷萃的項目方、莊家在割了韭菜後無一例外逃往或移居國外,其行為也極易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傳銷、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劵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俗稱「九四公告」,是國家打響從嚴打擊治理虛擬貨幣市場的第一槍。其時許多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紛紛撤離中國,開始了一個由亂到治的過程,在虛擬貨幣領域具有分水嶺的作用。正是這樣一個容易滋生違法犯罪之地,許多公民誤入冷萃財產被騙後,一度報案無門。一些公安機關認為虛擬貨幣在我國不被認可,加上無法核價,當然無法立案了。而不予立案的依據就是「九四公告」中第三條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其實以上觀點我認為是一些公安機關對國家七部門發布「九四公告」的一種誤解甚至是曲解。
原因如下:首先我國是對發行代幣(ICO)的行為和涉嫌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是要嚴厲打擊的。「九四公告」的發布一方面是為了震懾和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醒一些公民和投資者不要參與,謹防上當受騙。其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既然「九四公告」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但為什麼有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時,一些公安機關卻對報案者以「九四公告」中規定虛擬貨幣無法核價而不予立案呢?那豈不是跟「九四公告」出台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如果「九四公告」的出台反而成為不能立案的依據,那犯罪分子豈不是越來越猖狂?豈不是不能打擊制止違法犯罪,反而會助長違法犯罪的發生嗎?
那麼當公民的虛擬財產受到侵害時,虛擬貨幣能不能定價核價呢?我個人認為是可以定價核價的,理由依據如下:首先我認為中國的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公民個人不能買賣虛擬貨幣。在我國,虛擬貨幣被認為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波4月18日在博鰲亞洲論壇2021年年會數字支付與數字貨幣分論壇上指出,比特幣和穩定幣是加密資產。加密資產是投資的選項,它本身不是貨幣,而是另類投資品。加密資產將來可能發揮的主要作用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資。李波說,很多國家包括中國也正在研究,對這樣的一種投資工具,應該匹配怎樣的監管環境。在研究明白需要怎樣的監管規則之前,會繼續保持現在的舉措和做法。李波認為,將來任何穩定幣如果希望成為一個得到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須要接受嚴格監管,就像銀行或准銀行金融機構一樣受到嚴格監管。李波的講話被認為是在接受國家嚴格監管的前提下逐漸認可加密資產的一種信號。虛擬貨幣無論被看成是一種虛擬商品、加密資產還是另類投資品,它有市場,被認可,那麼它一定是有價格的。至少在認可它的人群當中是有價格的,我們暫且不去討論這個「價」是價格還是價值的事。既然有價格,就是財產的一種。當公民持有的虛擬商品、加密資產受到侵害,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那麼新的問題來了,虛擬商品、加密資產的價格如何認定呢?由於虛擬貨幣行情波動很大,上漲不封頂,下跌無底限,加上畢竟是新鮮事物,即使是物價部門對此類核價也不知所措。
我曾經查閱了全國一些案例,在「九四公告」之前,廣東某地公安直接採取的方式是由當地物價部門價格事務所核價。 我總結了當前全國各地一些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虛擬貨幣案件的一些做法,我認為有三種方法值得參考和推廣:
第一種是參考在國際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虛擬數字交易所行情榜單,裡面有各種虛擬貨幣每天的行情價格記錄,以當時發生交易轉幣時間點的行情來計算價格;
第二種方法就是由第三方機構根據行業行規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出具價格報告鑒定書來認定價格,如當時震驚全國冷萃第一大案英雄鏈案採取的就是這種方式;
第三種方法也是最直接了當的做法,由物價部門的價格事務所出具價格鑒定書,如全國最大虛擬貨幣傳銷PULSTOKEN案。
總之,我認為,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鮮事物,它被一些人廣泛認知和信任,就證明了它強大的生命力。它能夠存在即有道理,它被認可即有市場,它有市場即有價格。我們不能一概抹殺,而應該將它納入國家有效監管之下朝著正確方向引導和發展。
今後國家在如何出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範虛擬貨幣市場的管理方面,我相信國家正在布局和加以宏觀調控,這或許也為數字人民幣的出台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何去何從?我們將拭目以待!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21/05/30/%e6%89%93%e5%87%bb%e5%8c%ba%e5%9d%97%e9%93%be%e8%99%9a%e6%8b%9f%e6%95%b0%e5%ad%97%e8%b4%a7%e5%b8%81%e9%a2%86%e5%9f%9f%e7%8a%af%e7%bd%aa%e4%b9%8b%e6%b5%85%e8%a7%81/?variant=zh-tw
文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