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通知,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這條消息,因為「虛擬貨幣」、「發幣」等辭彙的出現,引發了不少解讀。傳播比較廣的觀點,是認為監管層再次強調 IC0 的禁令,甚至 94 升級等。
很多觀點在傳播中,「以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這幾個字被忽略了,過分強調《徵求意見稿》中之前的內容,而被忽略的部分其實才是解讀的關鍵。律動 BlockBeats 採訪了錦鯉 OTC 首席合規官 Harry Zhou,他認為,不能過度站在幣圈思考央行的舉措,而是要從長遠的歷史與央行的角度來思考。用一句話解讀,《徵求意見稿》中的這兩條內容強調的其實是人民幣在國內的唯一流通地位。
以下為律動 BlockBeats 對 Harry 觀點的整理:
在解讀這條消息前,首先要理解,「人民幣的法律地位」。
歷史上出現過很多曾經威脅過人民幣法律地位的貨幣, 比如美金、港幣,甚至假幣。在香港尚未回歸之前,深圳某些地方在市場上是可以通過港幣來交易的。因為這些現象,於是國家用三份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規定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幣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這三份文件,規定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是國內唯一法定貨幣,可以支付公共和個人的一切債務,即在國內,人民幣擁是唯一僅有的流通地位。
而國外的法幣地位這個概念的定義與國內不同,用美國舉例,美元是美國的法定貨幣,表示在美國不能拒絕使用美元的交易。比如 A 用美金在美國商店買水,但店主 B 表示不收美金,此行為屬於違反美國法律。但如果 A 與 B 雙方均認可日元,雙方約定用日元支付這筆交易,這種行為在美國是允許的。因為美元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拒絕,沒有排他性。
而人民幣在國內的法律地位是「唯一」,具有排他性。
基於這個知識點,再看央行的《徵求意見稿》,會發現,因為 DCEP 的出現,這份文件需要被補充。
首先是第十九條,《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因為 DCEP 出現,人民幣出現了另一個形態,這種形態需要在法律中做補充。
而第二十二條,「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這條內容是在繼續強調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唯一的流通地位,強調在國內所有的交易,只要有貨幣流通的場景出現,只能使用包含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的人民幣來計價和結算。
而站在幣圈角度,這條消息其實影響的是當下有出圈跡象的 USDT,和並沒有被廣泛使用的「人民幣穩定幣」,比如在國內 A 向店主 B 買水時使用 USDT 支付,屬於違法。這是《徵求意見稿》中所表達的內容,強調人民幣的法律地位。而 IC0 等等與支付流通並沒有關係,這份文件並沒有涉及其他領域。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20/10/25/%e4%b8%8eic0%e6%97%a0%e5%85%b3%ef%bc%8c%e4%b8%8d%e8%a6%81%e5%af%b9%e5%a4%ae%e8%a1%8c%e7%9a%84%e3%80%8a%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3%80%8b%e8%bf%87%e5%ba%a6%e6%81%90%e6%85%8c/?variant=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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