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些讀者朋友留言,入職新單位後,公司把工資分成兩部分發,一部分是現金,另一部分是各類虛擬幣。且新浪財經里的新聞報道也提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就某區塊鏈公司與員工的勞動爭議案進行判決。員工被區塊鏈公司拖欠工資,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表示其每月工資是36800元,並提交證據入職邀請郵件及郵件公證書,內容顯示其基本工資為35000元+0.04%token/月。但區塊鏈公司股東表示員工工資僅為扣除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及個稅後打卡發放的10000元,未認可10000元工資以外部分。
如此,公司以虛擬幣對員工發放的工資部分,到底算什麼呢?有何法律風險?公司是否存在逃稅行為?
其實,以上問題問的是換了件新衣的討論已久的老問題。即虛擬幣的法律性質為何?能否被劃歸為財產性收益呢?今天我們就來全面的扒一扒虛擬幣在法律層面的真實意義。
虛擬幣的爭論
自虛擬貨幣出現以來,學術界以及市場就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這一問題爭論不休,爭論焦點又分為「財產說」與「非財產說」。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應作為對保護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一方面,確立了依法保護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指出,鑒於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存在爭議,需要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作進一步深入研究以總結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為以後立法提供基礎。
財產說
大多數的學者及從業人員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價值且應受到法律保護,並逐漸發展出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等學說。持財產說的觀點的人們認為,虛擬財產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虛擬財產是玩家通過花費時間和精力、支出法定貨幣或者通過市場交易等手段獲取、創造出來的,除此之外,虛擬財產還能夠在市場上交易流轉;
第二,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稀缺性,虛擬財產並不是無限存在的,它有一定的數量限制,並且在虛擬空間中能為人力所支配;
第三,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市場需求來決定,並且以現實貨幣作為衡量標準;
故虛擬財產具備了商品的基本屬性,具有財產價值且應受到法律保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終字第68號]關於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屬於財物的論述對目前市場存在的其他虛擬幣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法院認為:涉案的財物雖是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但該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根據現實社會的供求關係於交易過程中體現其經濟價值。
本案被害人被盜的是遊戲裝備,該裝備是遊戲者(即玩家)通過向遊戲運營商支付一定的費用後,獲取遊戲使用權,再通過在遊戲環境中完成一定的任務、自己進行打造或練級後獲得相應的遊戲裝備。
該裝備雖然僅是存在於電腦網路和遊戲程序之中的電磁記錄,但卻是遊戲者投入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後獲取的勞動成果。該勞動成果可通過售賣的形式來換取現實生活中的貨幣,因此虛擬財產和現實生活中的貨幣是緊密相聯的,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理應得到與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同等的保護,屬於刑法的調整範圍。
此外,虛擬財產也屬於私人財產,能為人們控制和佔有。虛擬財產不是遊戲系統本身就存在的,它是遊戲者通過腦力勞動並伴隨著金錢和時間的投入而取得,是遊戲者通過腦力勞動觸發遊戲程序創造出來的,因此,遊戲者理應對其創造出來的虛擬財富享有所有權。
由於遊戲者可以通過售賣、贈予等方式享有對虛擬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虛擬的財產可以在遊戲者之間進行自由流轉,為每個遊戲者獨立控制和佔有,因此虛擬財產屬於遊戲者的私人財產。
故遊戲裝備屬於遊戲者的私人財產,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顏某盜取遊戲者遊戲裝備的行為並非簡單的違反遊戲規則,而是侵犯了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應構成盜竊罪。
非財產說
虛擬貨幣的本質為二進位數字代碼的組合,體現為將組成虛擬貨幣的虛擬化數字資源進行整合,以虛擬數據的形式表示每一種虛擬貨幣。
數據作為信息的載體,應與所承載的信息相區別。虛擬貨幣與數據和信息的關係主要體現在虛擬貨幣的兩種存在形式之中。
從存儲或記錄形式看,虛擬貨幣是一串二進位數字代碼的組合,它以二進位代碼的形式存儲和記錄於伺服器之中,而這串二進位代碼本質上也是一種數據,所以說虛擬貨幣以數據形式存儲或記錄在伺服器這類物理介質或物質載體之中。
同時,從表現或感知形式看,虛擬貨幣通過顯示在手機、電腦等設備的電子屏幕之上的文字、聲音、圖像使用戶獲得感知,這些數字化的文字、聲音、圖像等本質上不僅是一種數據,也是一種包含了各種類型虛擬貨幣所具有的特定外觀、特定功能或其他特定屬性的信息表達形式。
所以,虛擬貨幣是以包含了特定屬性的信息為內容的一種數據,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以數據形式存儲於伺服器中的一種信息。
實務中,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有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財物。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楊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2014]朝刑初字第3017號)中認為虛擬財產缺乏現實財物的屬性,不能認為是公私財物,其法律屬性實質是計算機數據。此種判決,也代表實務中部分法院否定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的一般觀點。
由此,我們看到不同案件中,司法機關對虛擬幣的態度有很大不同。再返回去看公司用虛擬幣發放工資的問題。
目前虛擬幣是不是財產,首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三條指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支付職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或虛擬貨幣進行發放。
其次,員工和企業就虛擬幣作為福利發放達成一致的,法律法規也並未禁止,但員工還需要明確虛擬幣的兌換以及價格波動等風險。
要知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就提到,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最後,至於企業是否在避稅,如果虛擬幣本身都不被認為是財物,只是一串代碼,那就談不上避稅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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