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大陸是誰的?詹克團能否開除劉路遙? - 冷萃財經

比特大陸是誰的?詹克團能否開除劉路遙?

比特大陸是誰的?詹克團能否開除劉路遙?
文章摘要:據礦海會員工朋友圈爆料,詹克團5月25日已簽發文件,要求解除比特大陸CFO劉路遙職務。(該截圖並未遮蓋身份證號,故意釋放者與傳播者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大家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據礦海會員工朋友圈爆料,詹克團5月25日已簽發文件,要求解除比特大陸CFO劉路遙職務。(該截圖並未遮蓋身份證號,故意釋放者與傳播者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大家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比特大陸是誰的?詹克團能否開除劉路遙?

(圖片來自幣新區塊)

大家可能很疑惑,比特大陸到底是誰的?詹克團到底有沒有許可權解除劉路遙的職務。以下都是我根據公開資料的整理與推論。

首先,比特大陸的公司主體註冊於開曼,開曼控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控制北京比特大陸與其他內地部分比特大陸公司,北京比特大陸也控制一些內地比特大陸子公司。

目前開曼、香港屬於吳忌寒、劉路遙控制,而詹克團通過行政複議,以對方更改法人時的程序錯誤,暫時拿到了北京比特大陸的法人。據之前天天鏈訊的報道,北京比特大陸營業執照還在警方手中,而公章應在吳忌寒手中。吳忌寒應該正在尋求通過香港,繼續更改北京比特法人。

第二個問題,沒有公章和營業執照,法人有沒有權力開除員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旗下的北京法院網是這樣解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的確認。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以,如果在你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表面上來看,法人可以解除劉路遙北京比特的職位。但是看法院網的第二段解釋,即也要討論法人、負責人有沒有這個許可權?這又取決於北京比特大陸的公司章程,目前我們無法看到比特大陸最新的章程。北京比特大陸又是吳忌寒控制的香港比特大陸100%股東,理論上可以更改北京章程與法人。於是這就陷入了一樁羅生門。

目前詹克團正在開曼提起訴訟,投資人和員工也希望雙方能夠以開曼的判決為準,輸家依法退出即可。在北京雙方持續折騰,不僅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也會引發政府不滿,理論上政府應該已經警告雙方不要在敏感時期繼續搞事。如此下去,最大的贏家可能還是19年把詹克團擊敗的神馬楊博士了。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20/05/28/%e6%af%94%e7%89%b9%e5%a4%a7%e9%99%86%e6%98%af%e8%b0%81%e7%9a%84%ef%bc%9f%e8%a9%b9%e5%85%8b%e5%9b%a2%e8%83%bd%e5%90%a6%e5%bc%80%e9%99%a4%e5%88%98%e8%b7%af%e9%81%a5%ef%bc%9f/?variant=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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