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完成了加密貨幣監管指南。
然而這個全新的監管指南卻引發了不少爭議,因為其中規定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在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在給另一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轉移資金的時候,必須要將客戶信息傳遞給彼此。在該監管指南中特別提到:
「各國在發送加密貨幣資金的時候需要確保.獲取並持有所需準確的發送方(發送人)信息和所需的受益人(接收人)信息,並將信息提交給受益機構……如果有的話。此外,各國應確保受益機構……獲取並保存所需(不一定是準確的)發送方信息以及所需準確的的受益人信息…..」
此外,監管指南還規定每次加密貨幣轉移交易中必須包含:
(i)交易發出方的姓名(即發送客戶);
(ii)使用賬戶處理交易的發出方賬號(比如虛擬資產錢包);
(iii)發出方的實際(地理)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或是能夠唯一識別訂購機構發出方的客戶識別號碼(即非交易號碼),出生日期和地點;
(iv)受益方的姓名,以及——
(v)使用賬戶處理交易的受益方賬號(比如虛擬資產錢包)。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犯罪和恐怖分子濫用虛擬資產已經成一個嚴重且緊迫的問題,旗下成員國有12個月時間來採用這份加密貨幣監管指南,並於2020年6月對該指南進行複審。
旅行規則是一種針對國際銀行代表客戶互相匯款時的長期要求,而本次頒布的加密貨幣監管指南其實算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一個旅行規則。然而,區塊鏈行業支持者們卻認為新的監管指南會對對用戶隱私帶來傷害,而且實際應用的難度也很大,甚至可能引發反作用。
執法建議
在這份最新加密指南中,使用加密貨幣錢包傳輸加密的個人也會被認定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其中規定:
「如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是自然人,也需要在其營業地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內獲得許可或註冊,不過該要求可能包括若干因素,需要各國根據實際情況去考慮評估。」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如果個人使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和服務、或者進行一次性交換或轉移加密貨幣,那麼就不會被認定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另外,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還建議各國可以要求在其管轄範圍內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外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在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登記。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各國監管當局應採取必要的法律或監管措施,以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同夥成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或是成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受益所有人,並獲得或控制權益或擔任管理職能。此外,當股東、業務運營和公司架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時候,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也需要獲得監管當局的事先批准。
出於執法目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各國考慮使用開源信息和網路抓取工具來識別未經註冊或未經許可的業務推廣活動。外,各國監管機構還應考慮公眾反饋、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以及包括情報或執法報告在內的一些「非公開信息」。如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無法管理和減輕參與此類活動所帶來的風險,則不應允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參與此類活動。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還特彆強調,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還應該能夠凍結或禁止受制裁個人的加密交易。
短期影響?
美國財政部長史蒂文·穆努欽( Steven Mnuchin )在周五在佛羅里達州奧蘭多舉行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全體會議上發表講話時說: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標準和指導方針通過採用這些監管舉措確保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不會在黑暗的陰影中運作。我們不會允許加密貨幣變成秘密編碼賬戶繼續被非法活動使用,而是允許加密貨幣被正確使用。」
需要明確的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反洗錢政策的建議沒有約束力,旗下成員國可以通過立法或編寫法規來採用這些監管建議。然而,嚴重違反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標準的國家會被列入黑名單,使其對外國投資具有放射性。
不過,數據分析公司Chainalysis等公司警告說,現在正式的加密貨幣監管指南規則並不會提高透明度,而是會刺激加密服務機構在監管下關閉或放棄業務。歐盟執法機構——歐洲刑警組織的策略分析師雅萊克·雅庫布切克(Jarek Jakubcek)也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識別非監管錢包的所有者根本無法通過某家私人公司(包括交易所)被合理地確認。因此,要求企業做一些無法做到的事情其實是徒勞無功的。
本文編譯自 CoinDesk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19/06/22/fatf%e5%8a%a0%e5%af%86%e6%8c%87%e5%8d%97%e8%a7%a3%e8%af%bb%ef%bc%9a%e4%ba%a4%e6%98%93%e6%89%80%e5%bf%85%e9%a1%bb%e5%88%86%e4%ba%ab%e5%ae%a2%e6%88%b7%e6%95%b0%e6%8d%ae/?variant=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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