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聚會,微醺之下一位平時謙恭的校友大言不慚地問我:颯姐,不幹凈的錢,買成幣,從外邊轉一圈不就合法了嗎?呵呵,我能說什麼呢,還是踏踏實實回來給大家做普法工作吧。今天跟朋友們聊聊,洗錢是個啥東東?
1 洗錢罪
法制節目在我國民眾中的受歡迎程度,有目共睹,很多老百姓在電視中也許聽說過洗錢罪。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這種犯罪進行了規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讀者可理解為,沒收利息、股息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幣事件中,以自然人犯罪為絕對主力,不排除個別主體是新加坡基金會等。
2 交易所,可能成為洗錢罪主體
且不說內地的交易所,其法律身份灰色,即便是海外合法的交易所,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觸犯中國的洗錢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洗錢罪的一個難點是考察是否「明知」是「臟資產」而協助洗白。根據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明知」的判斷,應當綜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實務里,我們通常建議從業人士留取自己不知情的辯白證據,含電子數據等):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3 兜底條款的限定範圍
作為成文法,我們最擔心的是法律的解釋「隱晦不清晰」,因而擴大或縮小了打擊犯罪的範圍。所以,對於兜底條款,尤其是重要的常見罪名,必須將「其他」兩個字的內涵和外延表達清楚。
本罪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就有專門的七種情形,大家對照具體內容,不要踏紅線: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 寫在最後
我們不反對持有比特幣這種虛擬財產,但是我們反對使用虛擬幣向海外轉移資產或洗錢。從國際上看,對於洗錢類的犯罪,各國警方、監管機關絕對重視,國際間合作較為頻繁,也有常規渠道進行日常溝通。
從暗網爬出來的比特幣,要把過去脫的衣服一件一件穿回來,而不是被拖進泥潭裡,繼續成為國際犯罪的資金渠道。我們也奉勸內地的持幣者,不要試圖將虛擬幣當做洗錢的工具,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冷萃財經原創,作者:Awing,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s://www.lccjd.top/2019/06/18/%e8%82%96%e9%a3%92%ef%bc%9a-%e4%b9%b0%e8%99%9a%e6%8b%9f%e5%b8%81%e8%97%8f%e8%84%8f%e8%b5%84%e4%ba%a7%e4%b8%8d%e5%8f%af%e5%8f%96/?variant=zh-tw
文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