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複雜性,使得交易參與者、交易平台都面臨許多風險,比如交易參與者賬戶異常交易,從而被交易平台認為存在洗錢風險,平台進而採取凍結賬戶措施,更嚴重的將會面臨交易銀行賬戶被凍結的風險;交易平台則由於本身技術原因,未監測到交易異常,從而淪為不法分子洗錢的工具。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探討在數字貨幣交易中,交易主體如何避免洗錢風險。一、案例簡介
2016年7月6日,李某通過某網站購買2個比特幣,單價4480元,後於7月7日12時14分44秒成交。7月6日17時44分44秒,李某掛單購買6.141個比特幣,單價4470元,後於7月7日12時14分52秒至15分01秒陸續成交。至此,李某共購買了11.141個比特幣,共花費50,000.27元。7月7日18時05分57秒,李某通過涉案賬戶申請轉出3個比特幣至轉出地址×××。某網站隨即對涉案賬戶進行了限制比特幣轉出和資金提現與轉出的鎖定處理,其理由為涉案賬戶系當日註冊、充值、購幣和轉出,且被系統識別為境外IP地址登錄,故其出於反洗錢的義務和考慮,對涉案賬戶進行了鎖定處理,因李某未留手機號,故其無法即時聯繫李某,只能等待李某主動聯繫。7月7日19時46分至20時12分,因比特幣無法轉出,李某通過QQ與某公司客服溝通,客服告知其比特幣轉出需要核實身份信息。李某於是根據客服提供的格式,將其本人手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和充值轉賬憑證使用註冊的郵箱發送至認證郵箱。7月8日10時26分,李某再次聯繫某公司客服進行視頻認證,並於10時37分完成視頻認證,客服後將其信息提交審核。但是在李某賬戶審核期間,其賬戶被黑客入侵,盜走了所有比特幣,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某網站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於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幣交易網上同日註冊、充值、購幣並提幣,且涉案賬戶的登錄、操作IP地址顯示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記手機號,在此情況下某網站根據用戶協議中關於反洗錢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涉案賬戶進行僅限制資金提現和比特幣轉出的鎖定處理並無不當,且某網站已經未盡到合同約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數字貨幣交易主體如何避免洗錢風險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了解到當交易參與者在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如果頻繁交易或者交易數額較大的情況下,交易平台為了驗證交易真實性、合法性,出於防範洗錢風險的目的,可以緊急採取凍結交易參與者賬戶,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為第三方服務平台,如果交易所對交易參與者身份未識別或者未充分識別,則容易導致反洗錢工作難以正常進行,也為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提供便利,所以數字貨幣交易主體防範洗錢風險,對於數字貨幣交易而言顯得尤為重要。01我國的反洗錢監管體系為了防範洗錢活動,目前我國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包括:從被監管主體類型來看,我國已經對銀行業、支付機構、外匯管理、互聯網金融、房地產、證券、期貨、保險出台了反洗錢監管規範,同時,人民銀行同保監會、證監會建立了反洗錢工作協調小組,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反洗錢工作處,並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及了解你的客戶制度和可以交易報告制度來打擊洗錢行為。但是對於數字貨幣交易中的反洗錢監管,我國尚未出台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2019年1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交易參與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和與其進行交易。如果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而對於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來說,在無明確規範指導的情況下,如何參照金融機構及特定機構的反洗錢規範制定自身的反洗錢制度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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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1. 內部控制
對於交易平台來說,反洗錢制度的建立,首先應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劃分,設立專門的合規/風險控制部門,對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採取實名認證、中止交易、凍結賬戶等措施;其次在與用戶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的實施KYC(了解你的客戶)措施,對於異常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報告,不斷提高技術標準,以應對全球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務,對於外包機構,在合作協議中應對反洗錢防範進行相應的約定。
從內控制度的內容來說,內控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如下規則:
(1) 有效的KYC制度(了解你的客戶),包括依據客戶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徑獲得的信息或數據,識別、核驗客戶的真實身份;
(2) 對不同客戶實施分級風險客戶管理並適用不同審核頻率;
(3) 保存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留檔信息應當包括各方的數字錢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數字貨幣類型和數量;
(4)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設置交易上限額度,即交易到達該額度後即不支持為該客戶提供服務。對於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單的客戶,可直接拒絕服務此類客戶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2. 外部監督
除上述內部管理外,交易平台還應積極聘請安全審計機構對平台本身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或盡職調查,並及時配合整改,以持續的滿足合規標準,此外,交易平台還可以主動向所在國家管轄區域的主管機關提交進入「監管沙盒」的申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由於政策或監管空白而帶來的合規風險。
許多公司可能仍然對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是否應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中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中,對犯罪活動「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認識」,並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或匯往境外的,都可能面臨嚴苛的刑法追責。因此,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應該根據其實際業務情況儘快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內控制度。
此外,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方來說,在進行交易前須如實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過交易平台進行數字貨幣實名交易,避免出現賬戶被凍結時,交易平台無法核查驗證,採取停止交易措施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作者:陳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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